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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化時代來臨,生前契約未來勢必成為國人處理身後事的新選擇之一。生前契約與一般契約的最大不同點在於:一般契約執行時,契約制定人雙方都還在世,但生前契約卻不然,再加上生前契約制定到履行的期間,相隔往往數十年,這期間業者會不會因為時空變化,導致經營不善,契約訂立者會不會改變心意,但卻拿不回簽約金,這都是生前契約受爭議的一點。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日前以四項標準清查市面上二十一家生前契約業者,第一、「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的殯葬服務業」,第二、「資本額三千萬元」,第三、「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第四、「服務範圍內有專任服務人員」。內政部民政司殯葬管理科長鄭英弘表示,目前只有十家符合規定者,其中台北市有六家,高雄市有三家,台北縣有一家,合格率不到五成。

國內的殯葬服務業一年產值高達六百億元,為了保障消費者所繳交的金錢,內政部規定業者必須將消費者繳費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施行後計算,生前契約簽約總件數達六萬五千件,信託金額約新台幣二十三億元。鄭英弘表示,這可避免不肖業者藉由生前契約變相吸金。消基會董事蘇錦霞肯定政府的第一道把關,此外,消費者也要注意,業者選定哪家銀行作為信託保證,執行契約內容是委外還是公司直接處理。合法業者也建議民眾,可善用內政部的抽查結果做為選購指標。民眾在挑選生前契約的商品及廠商時,可注意是否通過各縣市政府或中央級單位的評鑑,如果能同時獲得地方及中央政府的認可,藉由政府認證的雙重背書,就可以篩選掉許多非法的業者,不需在失去親人的悲痛中,還要擔心因為價格、服務不透明而造成的損失。 
 
出處:中廣新聞網
作者:陳映竹/新聞組 
 
 
 

立院初審  保障簽生前契約消費者權益 
 

中央社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院版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生前契約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應交付信託業管理,一旦業者破產,相關費用將退還消費者,不會落入債權人手中,擴大保障簽訂生前契約消費者權益。
 

內政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保留四條爭議條文交付黨團協商,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嘉進裁示,提報院會處理前由他負責召集協商。
 

行政院有感殯葬管理條例自2002年施行後,對殯葬管理現狀仍有不足之處,遂提出總體修法版本,盼擴大保障消費者權益,也提升殯葬業者服務品質。
 

草案新增第四十九條規定,關於生前契約部分,「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新增第五十二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者若破產、依法解散、遭勒令停業逾六個月以上、停業期滿逾三個月未申請復業等,須退還費用給已簽生前契約且尚未履行完畢的消費者。
 

由於現行法令讓自然人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但自然人死後有遺產繼承等問題,可能產生產權不清的情況;因此,草案第五條限制僅有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等,可設置私立殯葬設施。
 

其餘與消費者權益攸關的修法,包括殯葬業者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合法殯葬業者均應加入營業處所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增列非經許可的殯葬業者不得與消費者簽生前契約;增列殯葬服務業應公開相關資訊等。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者,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被稱為「排黑條款」。
 

除上述無爭議條文外,攸關已存放在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的公墓、骨灰設施(即靈骨塔)的消費者權益,修法後在管理上是否應就地合法引發爭議。國民黨籍立委黃昭順等人提案認為,只要是在2002年條例施行前募建,其後靈骨塔若有損壞仍得修建。
 

不過,行政院版則限縮在條例施行前十年,即1992年前募建的宗教設施附設的靈骨塔,損壞後才能修建。是否能修建,將影響消費者存放骨灰權益。
 

政院版與黃昭順等人版本立場類似,都是希望能就地合法已募建設施,只是時間上是無限期回溯、或是只回溯十年,仍無共識,保留協商。
 

為免殯葬業者倒閉損及消費者權益,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業者應提撥管理費以外的其他費用中百分之二,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但此條文未獲共識,保留協商。
 

另外,有關增列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並對現有之殮、殯、奠、祭設施明訂五年落日條款,及2002年條例施行前已存在公墓的合法墳墓,可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同樣遭委員會初審保留。

日期:2008年04月21日
出處:中央日報網路報
作者:閻光濤 /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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